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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日期:2013-11-28 浏览:13312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 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它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 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 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 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 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 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 教育幼儿爱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 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 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 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 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替,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3. 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4. 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二、语言
  (一)目标
  1. 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 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 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 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 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二)内容与要求
  1. 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或其他人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学习使用适当的、礼貌的语言交往。
  2. 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语言理解能力。
  3. 鼓励幼儿大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尝试说明、描述简单的事物或过程,发展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4. 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并通过多种活动帮助幼儿加深对作品的体验和理解。
  5. 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
  6. 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7. 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
  1. 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发展幼儿语言的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2. 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经验、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等其它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互相渗透的各领域的教育,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扩展幼儿的经验,提供促进语言发展的条件。
  3. 幼儿的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与幼儿的个别交流、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等,对幼儿语言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4. 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能力。
  三、社会
  (一)目标
  1. 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 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 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 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 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二)内容与要求
  1. 引导幼儿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体验与教师、同伴等共同生活的乐趣,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养成对他人、社会亲近、合作的态度,学习初步的人际交往技能。
  2. 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增强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3. 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问题,不轻易放弃克服困难的尝试。
  4. 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5. 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6. 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其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7.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8. 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 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尤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言语说教。
  2. 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3. 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幼儿良好社会性品质的形成。
  四、科学
  (一)目标
  1. 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 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 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 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 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二)内容与要求
  1. 引导幼儿对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产生兴趣和探究的欲望。
  2. 为幼儿的探究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尝试,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学会尊重别人的观点和经验。
  3. 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4. 通过引导幼儿积极参加小组讨论、探索等方式,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用多种方式表现、交流、分享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5. 引导幼儿对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和空间等现象产生兴趣,建构初步的数概念,并学习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生活和游戏中某些简单的问题。
  6. 从生活或媒体中幼儿熟悉的科技成果入手,引导幼儿感受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对科学家的崇敬。
  7. 在幼儿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身边的小事入手,培养初步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三)指导要点
  1. 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
  2. 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幼儿实际参加探究活动,使他们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
  3. 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进行,利用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五、艺术
  (一)目标
  1. 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 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 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二)内容与要求
  1. 引导幼儿接触周围环境和生活中美好的人、事、物,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和审美情趣,激发他们表现美、创造美的情趣。
  2. 在艺术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让每个幼儿都得到美的熏陶和培养。对有艺术天赋的幼儿要注意发展他们的艺术潜能。
  3. 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4. 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
  5. 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
  6. 为幼儿创设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相互欣赏、共同提高。
  (三)指导要点
  1. 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艺术的情感教育功能,促进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艺术活动的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的倾向。
  2. 幼儿的创作过程和作品是他们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应支持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达,克服过分强调技能技巧和标准化要求的偏向。
  3. 幼儿艺术活动的能力是在大胆表现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教师的作用应主要在于激发幼儿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丰富他们的审美经验,使之体验自由表达和创造的快乐。在此基础上,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和需要,对表现方式和技能技巧给予适时、适当的指导。

第三部分 组织与实施

  一、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本《纲要》,从本地、本园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四、教育活动目标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纲要》所提出的各领域目标为指导,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五、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六、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七、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因材料灵活地运用。
  八、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一)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等应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与周围环境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
  (二)幼儿同伴群体及幼儿园教师集体是宝贵的教育资源,应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作用。
  (三)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四)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
  九、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一)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二)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间接指导的活动相结合,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保证幼儿的积极参与,避免时间的隐性浪费。
  (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四)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十、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二)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三)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
  (四)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五)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十一、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第四部分 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一)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二)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
  (四)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八、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
  (一)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
  (二)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三)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进行。平时观察所获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行为表现和所积累的各种作品等,是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统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
  (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等。
 
                                               幼儿园工作规程
  
  现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 朱开轩
  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 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审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土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 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于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 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 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助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
  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团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国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团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