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 专业代码及名称:
530701 电子商务
二、 所属专业群名称:全媒体数字营销
三、入学要求:
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四、修业年限
修业年限:标准学制3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在3-5年内完成。
五、毕业要求:
(一)学分要求和学分免修条件
电子商务专业总学分147.5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应修满41.5学分,专业群平台课程模块应修满13学分,专业课程模块应修满60学分,个性化课程模块修读学分应不低于30学分。
(二)获取的职业证书
1+X证书:1+X数据分析技能证书
其他职业证书:互联网营销师(三级、四级)
六、职业面向
专业群名称 | 专业名称 | 所属专业大类 | 所属专业类 | 对应 行业 | 主要职业类别 | 主要岗位类别(或技术领域) |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
全媒体数字营销 | 电子商务 | 财经商贸大类 | 电子商务类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批发业 零售业 | 销售人员 商务咨询服 务人员 | 营销推广 运营管理 客户服务 | 1+X数据分析技能证书 互联网营销师(三级、四级) |
七、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较强的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面向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等行业的销售人员、商务咨询服务人员等职业群,能够从事网络营销推广、运营管理、直播和短视频运营、客户服务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培养规格
1.素质
(1)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厚的爱国情感和中华民族自豪感;
(2)崇尚宪法、遵法守纪、崇德向善、诚实守信、尊重生命、热爱劳动,履行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意识;
(3)具有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安全意识、信息素养、工匠精神、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市场洞察力;
(4)勇于奋斗、乐观向上,具有自我管理能力、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有较强的集体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5)具有健康的体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掌握基本运动知识和一两项运动技能,养成良好的健身与卫生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
(6)具有一定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能够形成一两项艺术特长或爱好。
2.知识
(1)掌握必备的思想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支付与安全等相关知识;
(3)掌握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的基本理论,电子商务的基本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创业相关知识;
(4)掌握互联网资料查询、调研及撰写调研报告的方法;
(5)掌握市场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及营销策划的方法;
(6)掌握商品拍摄、图形图像处理和网络文案写作的方法;
(7)掌握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分析和报告撰写以及客户服务与管理的相关知识;
(8)掌握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规则和推广方式,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新媒体运营与管理的方法;
(9)掌握网店运营规范与流程以及供应链与供应商管理的相关知识。
3.能力
(1)具有探究学习、终身学习、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3)具有一定的哲学思维、美学思维、伦理思维、计算思维、数据思维、交互思维、互联网思维能力;
(4)能够熟练应用办公软件,进行文档排版、方案演示、简单的数据分析等;
(5)能够根据摄影色彩、构图策略,进行创意拍摄,制作突出商品卖点的商品照片,能够运用相关软件对图片进行处理,提高用户关注度;
(6)具备网络信息采集、筛选和编辑的能力,能够根据要求进行网站内容更新、策划与制作;
(7)具备网店设计与装修的能力,能够根据产品页面需求,进行页面设计、布局、美化和制作;
(8)能够根据网站(店)推广目标,选择合理的推广方式,进行策划、实施和效果评估与优化;
(9)能够根据不同商品类型进行产品策划、分类管理;
(10)能够根据运营目标,采集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并依据店铺、产品和客户数据等各类数据,进行分析与预测;
(11)能够正确进行网络营销,应对客户咨询、异议、处理客户投诉,进行客户个性化服务等;
(12)能够运用移动商务平台进行活动策划、营销推广、移动店铺的运营与管理。
八、课程设置
将立德树人融入课程目标和主要内容,贯彻到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技术技能培养、社会实践教育等环节。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的有机统一。
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应基于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强化对培养目标与人才规格的支撑,融入有关国家教学标准要求,融入行业企业最新技术技能,注重与职业面向、职业能力要求以及岗位工作任务的对接。
更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