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
二○一一年五月
为确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及时规避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重大调整,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由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级上报。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新的公益项目,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需事先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由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逐级上报。
第七条 基金会章程修改,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登记管理单位。
第八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第九条 基金会资助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需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第十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