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
二○一一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培黎教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贫困地区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开展的筹资募捐活动或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对大型合作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之下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项目办公室根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由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和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 中小型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尽量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其余按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必须与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 项目实施由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帐户
第十三条 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拨付由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负责向项目合作单位或捐赠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接受民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审计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培黎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